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422环责改字〔2025〕17号 舒洪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512528197812045771 住址:四川省南溪县汪家镇白庙村1组9号 我局于2025年8月30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8月18日接商丘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专项督办睢县龙升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企业环境问题的通知。2025年8月25日对你询问后,你表示不认同不带 CMA 公章的检验报告,2025年8月30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委托商丘市金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睢县荣华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院内,你承包使用的五辆非道路机械进行现场尾气检测。其中两辆非道路机械尾气排放超过标准值,尾气检测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关于专项督办睢县龙升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企业环境问题的通知》,证明了调查案件来源。 证据2:2025年8月25日2025年9月2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舒洪进行了调查询问,调查了舒洪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3:2025年8月30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舒洪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了现场执法。 证据4:2025年8月30日舒洪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承包经营合同,证明了调查主体明确。 证据5:2025年8月30日非道路机械现场检测照片、现场勘察示意图,主要证明违法时间、生产状态及车辆违法事实。 证据6:2025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商丘市金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送达你本人签收,证明你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对超标排放的非道路机械进行维修,尾气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9 月 1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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