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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茂源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5-10-28 10:39:30  来源:  作者: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422环罚决字〔2025〕18号
 
睢县茂源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45WQFT74
地址:睢县周堂镇商业街政府门口西50米
法定代表人:郭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8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8月29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委托商丘市金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依据《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值及测量方法》现场使用自由加载检验方法。对睢县茂源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正在使用的3辆非道路机械进行现场尾气检测。经检测机械环保号牌:3-GN000775,机械类型:装载机。机械环保号牌:4-GN810002,机械类型:叉车。检测结果判定为合格。机械环保号牌:3GN000776,机械类型:装载机,第一次检测结果(m-1)0.67,第二次检测结果(m-1)0.84,第三次检测结果(m-1)0.66,自由加载三次结果最大0.84,排放限值(m-1)0.5,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排放不符合标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关于专项督办睢县龙升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企业环境问题的通知》,证明了调查案件来源。
证据2:2025年8月22日、2025年9月2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睢县茂源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调查了睢县茂源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3:2025年8月29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睢县茂源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了现场执法。
证据4:2025年8月29日陈魁英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承包经营合同等,证明了调查主体明确。
证据5:2025年8月29日非道路机械现场作业照片、非道路机械现场检测照片、现场勘察示意图,主要证明违法时间、生产状态及车辆违法事实。
证据6:2025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商丘市金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送达睢县茂源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收,证明睢县茂源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9月5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422环责改字〔2025〕20号),责令你公司对超标排放的非道路机械进行维修,尾气达标排放。
2025年9月2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公司已按照要求对不合格非道路机械进行维修,并出具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
2025年10月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422环罚告字〔2025〕17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之规定。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 
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归德支行(开户名称:商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银行账号:800001607911011;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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