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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民鑫加油站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5-09-26 09:16:02  来源:  作者: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422环罚决字〔2025〕17号
 
睢县民鑫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D3HEX63P
地址:睢县城关镇小关村睢太路路西239号
法定代表人:倪吉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8月14日接到市局交办问题并对睢县民鑫加油站进行了核查,发现睢县民鑫加油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7月14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河南佑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睢县民鑫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进行现场检测,经检测密闭性初始压力500(pa)、1分钟后压力453(pa)、2分钟后压力421(pa)、3分钟后压力394(pa)、4分钟后压力369(pa)、5分钟后压力347(pa),按照《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表2最小剩余压力限制475(pa)结果为不达标。气液比检测1号加油枪0.23、2号加油枪0.26、3号加油枪0.39、4号加油枪0.41、5号加油枪0.19、6号加油枪0.17,限制范围(1.0-1.2)结果为不达标。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5年8月14日,你站投资人倪吉祥委托郑民生提供营业执照壹份(共1页)、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证明壹份(共1页)、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壹份(共1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壹份(共2页)排污许可证壹份(共1页)、建设用地手续壹份(共3页),证明你站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有环评手续、有证排污。
2.2025年8月14日,你站投资人倪吉祥委托郑民生提供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排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壹份(共1页),证明倪吉祥是你站投资人。
3.2025年8月14日,你站投资人倪吉祥委托郑民生提供人员工资表壹份(共1页)、税收证明壹份(共1页) ,证明你站人员及年收入情况。
4.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执法人员制作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壹份(共3页)、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4页)、现场勘察照片壹份(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1页)、亮证执法照片壹份(共1页)、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共2页),证明你站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事实。
5.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河南佑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检测报告壹份(共11页),证明你站涉嫌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8月15日,我局对你站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422环责改字〔2025〕16号)责令你站立即恢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该站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站已按照整改要求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维修,油气回收装置已整改完成。
2025年9月10日,我局向你站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422环罚告字〔2025〕16号),告知拟对你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站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睢县民鑫加油站自愿放弃申辩等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 2 个,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2, 1, 1, 1],处罚金额(X):40160,代入公式:4016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2 / 5 )² + ( 1² + 2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5 ) ] x 50%;鉴于该单位能够积极整改,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复检结果为合格。结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2.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20%,从轻处罚后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之规定,对该单位从轻处罚金额20%,8032元的处罚。该站已安装油气回收装置,不涉及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备裁量因素,最终裁量金额:32128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站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 叁万贰仟壹佰贰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睢县民鑫加油站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归德支行(开户名称:商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800001607911011;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睢县民鑫加油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睢县民鑫加油站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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