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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富增鞋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5-07-21 10:35:17  来源:  作者: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422环罚决字〔2025〕16号
 
河南富增鞋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9LPK2Q99
地址:商丘市睢县中央大街与安琪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丁金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新建年产2000万双鞋材项目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2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页)、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壹份(共1页)、生产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公司名称、地址、投资金额,经营范围。
2.法定代表人丁金灿身份证复印件壹份、现场负责人吴健龙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2页)、河南富增鞋材有限公司委托书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系公司主要人员。
3.现场拍摄的照片肆份(共4页),主要证明公司现场状况。
4.2025年6月24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共3页)、询问笔录壹份(共4页)、现场示意图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公司违法事实及负责人陈述情况。
5、第三方环评技术服务公司服务合同复印件壹份(共5页),主要证明环评手续办理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6月2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422环责改字〔2025〕1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积极办理环评手续。
2025年6月2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河南富增鞋材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公司已停止建设,正在积极办理环评手续。
2025年7月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422环罚告字〔2025〕15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河南富增鞋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6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2, 1, 1],处罚金额(X):11088,代入公式:11088 = 6000 + ( 30000 - 6000 ) x [ ( 3 / 5 )² + ( 1² + 1² + 2² + 1² + 1² ) / ( 5² x 5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1088。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万壹仟零捌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归德支行(开户名称:商丘市财 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银行账号:800001607911011;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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