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422环责改字〔2025〕12号 商丘风云鞋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CEQC6C26 地址:睢县董店乡安琪路与黄河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北6号 法定代表人:聂学豹 我局于2025年5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5月20日在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行业企业执法监管中发现商丘风云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开工建设。你公司在睢县高新技术开发区,开工建设的鞋材加工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制鞋业有橡胶硫化工艺、塑料注塑工艺的;年用溶剂型胶粘剂10吨及以上的,或年用溶剂型处理剂3吨及以上的,需要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公司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20日,商丘风云鞋材有限公司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但未生产照片,商丘风云鞋材有限公司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现场照片各壹份(共4页),主要证明你公司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2、2025年5月20日,商丘风云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学豹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2页),主要证明你公司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本人是企业负责人。 3、2025年5月23日,商丘风云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学豹提供的:睢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规划复印件、睢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商丘风云鞋材有限公司和商丘全方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指导合同复印件各壹份(共8页),主要证明你公司符合产业规划。 4、2025年5月20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共3页);2025年5月23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制作的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5页),主要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及负责人陈述情况。 5、根据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摘要,有橡胶硫化工艺、塑料注塑工艺的;年用溶剂型胶粘剂10吨及以上的,或年用溶剂型处理剂3吨及以上的。主要证明你公司需要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停止建设,办理环评手续。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5 月 2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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