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422环罚决字〔2025〕12号 靳科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1422198812210016 住址: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1188号院4号楼1单元2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5月2日对靳科装载机车牌号为3-GN8000799进行了调查,发现靳科装载机车牌号3-GN8000799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5月2日我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商丘市金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监督抽测,经现场抽检发现:正在使用的1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型号为LW300FV装载机,车牌号为3-GN8000799,机械环保代码为:XUG0300FHKCB10006,生产日期为2019年6月26日,发动机编号为:WP6G125E331,经商丘市金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尾气排放(检测值0.68)、(尾气排放限值:0.5),判断结果尾气排放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7日,靳科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铲车租赁合同壹份(共1页)证明靳科是车牌号为 3-GN8000799 装载机车辆所有人。 2.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执法人员制作了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壹份(共3页)、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3页)、现场勘察照片壹份(共1页)、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共1页)、亮证执法照片壹份(共1页)、行政执法人员复印件壹份(共1页),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壹份(共1页),证明尾气排放不合格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5月8日我局对你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422环责该字[2025]10号),责令你立即维修保养,达标排放。2025年5月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非道路移动机械已停止使用,已维修,但未出具检验报告,在未取得检验报告不得恢复使用。 2025年5月16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422环罚告字〔2025〕10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靳科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0,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 5000 + ( 5000 - 5000 ) x [ ( 0 / 5 )² ]最终裁量金额:5000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归德支行(开户名称:商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800001607911011;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6 月 1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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