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422环责改字〔2025〕10号 靳科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1422198812210016 住址: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1188号院4号楼1单元26号 我局于2025年5月7日对靳科装载机车牌号为3-GN8000799进行了调查,发现靳科装载机车牌号为3-GN8000799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5月2日我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商丘市金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监督抽测,经现场抽检发现:正在使用的1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型号为LW300FV装载机,车牌号为3-GN8000799,机械环保代码为:XUG0300FHKCB10006,生产日期为2019年6月26日,发动机编号为:WP6G125E331,经商丘市金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尾气排放(检测值0.68)、(尾气排放限值:0.5),判断结果尾气排放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5 年 5月7日,靳科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 1 页)铲车租赁合同壹份(共 1 页)证明靳科是车牌号为3-GN8000799装载机车辆所有人。 2.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执法人员制作了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壹份(共 3 页)、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 3 页)、现场勘察照片壹份(共 1 页)、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共 1 页)、亮证执法照片壹份(共 1 页)、行政执法人员复印件壹份(共 1 页),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壹份(共1 页),证明尾气排放不合格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五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维修保养,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5 月 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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