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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宏光门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时间:2025-05-12 16:10:40  来源:  作者: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422环责改字〔2025〕8号
 
睢县宏光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422000031271(1-1)
地址:睢县董店乡董东村
法定代表人:柴西红  
我局于 2025 年 5月 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当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限期整改。2025年5月6日对你公司整改情况复查时发现你公司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5年5月6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页)、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壹份(共3页)、环评材料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公司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规定需要建立的环境管理台账。
2、2025年5月6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柴西红,身份证复印件(共一页),主要证明系公司主要人员。   
3、2025年4月30日和5月6日提供的:现场照片证据贰份(共2页),主要证明公司正常生产。                        
4、睢县环境监察大队2025年5月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共3页)、2025年5月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4页),主要证明公司违法事实及负责人陈述。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在2025年5月1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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