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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宏光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5-06-05 09:06:55  来源:  作者: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422环罚决字〔2025〕8号
 
睢县宏光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422000031271(1-1)
地址:睢县董店乡董东村
法定代表人:柴西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5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当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限期整改。2025年5月6日对你公司整改情况复查时发现你公司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6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 1 页)、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壹份(共 3 页)、环评材料复印件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公司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环评手续和排污许可证规定需要建立的环境管理台账。
2、2025年5月6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柴西红,身份证复印件(共一页),主要证明系公司法定代表人。
3、2025年4月30日和5月6日提供的:现场照片证据贰份(共 2 页),主要证明公司正常生产。
4、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2025年5月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共 3 页)、2025年5月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 4 页),主要证明公司违法事实及负责人陈述。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5月9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422环责改字〔2025〕8号),责令你公司立即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2025年5月14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现场复查,你公司已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建立了环境管理台账。
2025年5月19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422环罚告字〔2025〕7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年以上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3, 5, 1, 1],处罚金额(X):9600,代入公式:9600 = 5000 + ( 20000 - 5000 ) x [ ( 3 / 5 )² + ( 1² + 1² + 3² + 5² + 1² + 1² ) / ( 5² x 6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96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记录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玖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睢县宏光门业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归德支行(开户名称:商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800001607911011。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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