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422环罚决字〔2025〕10号 商丘泰宇鞋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EGU4N754 地址:河南省商丘市睢县董店乡华莹路东路东侧华莹北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郭娜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4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4月18日在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行业执法检查中发现商丘泰宇鞋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开工建设,你公司在商丘市睢县产业集聚区,开工建设的鞋材加工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制鞋业有橡胶硫化工艺、塑料注塑工艺的;年用溶剂型胶粘剂10吨及以上的,或年用溶剂型处理剂3吨及以上的,需要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公司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18日,商丘泰宇鞋材有限公司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但未生产照片,商丘泰宇鞋材有限公司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现场照片各壹份(共4页),主要证明你公司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2、2025年4月18日,商丘泰宇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娜娜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2页),主要证明你公司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本人是企业负责人。 3、2025年4月27日,商丘泰宇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娜娜提供的:睢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规划复印件、睢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商丘泰宇鞋材有限公司和商丘全方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指导合同复印件各壹份(共8页),主要证明你公司符合产业规划。 4、2025年4月18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共3页);2025年4月27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制作的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5页),主要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及负责人陈述情况。 5、根据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摘要,有橡胶硫化工艺、塑料注塑工艺的;年用溶剂型胶粘剂10吨及以上的,或年用溶剂型处理剂3吨及以上的。主要证明你公司需要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5月7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422环责改字〔2025〕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办理环评手续。2025年5月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已按整改要求,你公司已停止建设,正在积极办理环评手续。 2025年5月7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422环罚告字〔2025〕8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商丘泰宇鞋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7 天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5, 1],处罚金额(X):10920,代入公式:10920 = 5000 + ( 25000 - 5000 ) x [ ( 3 / 5 )² + ( 1² + 1² + 1² + 5² + 1² ) / ( 5² x 5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0920。 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万零玖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商丘泰宇鞋材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归德支行(开户名 称 :商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银行账号 :800001607911011;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商丘泰宇鞋材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商丘泰宇鞋材有限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6 月 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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