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县民政局将对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25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请各业务主管单位高度重视,及时完成初审工作。请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如实填报年检材料并按时报送县民政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各业务主管单位要认真履行社会组织年检的初审职责,对主管的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党组织建设和党的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主管的社会组织及时向县民政局提交年检材料。
二、年检范围
凡在2025年6月30日前经县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当参加年检。
三、年检内容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履行登记手续和章程核准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负责人等人员变动情况;机构设置和内部制度建设情况;财务管理、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情况;公职人员兼职情况;党组织建设和党的工作开展情况等。
四、年检时间和程序
参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2026年5月31日前按如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一)填报2025年度工作报告书。
即日起可登录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mca.gov.cn),实名注册法人账号后,访问“法人服务”的“社会团体年检年报”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年报”,登入系统如实填报2025年度工作报告书。
(二)提交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参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本单位2025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三)报送材料。
参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后,应当于2026年3月31日前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初审合格的,于2026年5月31日前,将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印章的《2025年度工作报告书》《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送交县民政局(教育类、劳动类、卫生类等有前置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出示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许可证副本原件,提供复印件)。
脱钩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当于2026年5月31日前直接向县民政局报送年检材料。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年检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结论审查
在年检中,县民政局本着年检与日常监督相结合、与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年检材料和年检重点落实情况,依法进行公示,合理确定年检结论,认定年检结果。
符合下列情形的,确定为年检合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备案手续;认真按民主程序办事;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一)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法人成立条件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的;
(三)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四)未按章程规定换届的;
(五)未按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
(六)负责人管理违反有关规定的;
(七)设立或者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
(八)财务管理或者资金来源、资产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九)因内部管理混乱以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者开展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其他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
社会团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一)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上年度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三)违背非营利宗旨开展活动的;
(四)开展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民政局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六、年检要求
年检是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工作制度,县民政局将按照适度从严的审核原则,认真对待,从严要求。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切实履行所属社会组织年检审查职责,认真负责地做好初审工作,并实事求是地在社会组织年检报告书上签署初审意见(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加盖单位主体行政印章。各社会组织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如实填制年度工作报告书,切实做到内容详细,数字准确,质量标准高,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报齐年检材料,接受监督检查。
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的年检是合法社会组织应尽的法律义务,无故不参加年检,将视为“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县民政局将依照有关规定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予以行政处罚,直至撤销登记。
受理机关:睢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股
联系电话:0370-8181326
受理地址:睢县西环路与凤城大道交叉口南500米路西,睢县民政局213房间
2026年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