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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3-01-18 09:13:18  来源:  作者: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2〕16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民发〔2012〕16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抚恤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照每人每月545元执行;其它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照每人每月495元执行。增加标准部分由中央财政负担。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5元,按照每人每月295元执行。提高标准部分中央、省、市县财政按照60%、20%、20%的比例负担。
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5元,按照每人每月285元执行。提高标准部分中央、省、市县财政按照60%、20%、20%的比例负担。
五、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按照民发〔2012〕16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提高标准部分中央、省、市县财政按照50%、25%、25%的比例负担。
六、此次调整所需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剩余部分由省辖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各地要尽快明确市、县财政负担比例,切实落实好应安排的资金,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一二年十一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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