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县直单位 > 睢县民政局 > 通知公告

关于扩大农村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2-10-18 09:08:03  来源:  作者:
 

 


 

豫民文〔2012〕308号
 
 
河南省民政厅 财政厅 卫生厅关于
扩大农村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
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精神,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切实缓解城乡困难群众患重特大疾病无钱医治的问题,决定在信阳、驻马店进行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南阳市和巩义市、宜阳县、汝州市、林州市、长垣县、武陟县、南乐县、鄢陵县、禹州市、永城市、鹿邑县11个县(市)扩大农村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范围
救助对象包括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低收入重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
重大疾病是指年度政策范围内住院总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疾病。
低收入是指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
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人和肢体残疾人,以及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
二、救助程序
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须出具相应证件,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同步结算网络报送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出院结算时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其余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后定期与新农合和民政部门结算。因治疗需要转诊至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当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并报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备案。
低收入农村居民、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政策范围内住院总费用在3万元以上时,可凭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开具的低收入证明和医院收费单据到所在县(市、区)民政局申请医疗救助。县(市、区)民政局在接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审批工作,医疗救助资金管理部门在接到民政局审批通过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救助资金。
三、救助比例
对农村低保对象在县级及以下医院住院就诊者按照原则上不低于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的50%救助;对在市级及以上医院住院就诊者按照不低于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的15%救助;对农村五保对象按照原则上不低于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的75%比例救助;医疗救助封顶线为2.2万元。
对低收入重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年度政策范围内住院总费用超过3万元的剩余部分,经新农合报销后,按照原则上不低于自付费用50%的比例救助,医疗救助封顶线1.7万元。
四、资金来源
大病医疗救助所需资金从各级筹集的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试点地区要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省财政在分配医疗救助资金时,对开展大病医疗救助的试点地区给予适当倾斜。
五、保障措施
各级民政、财政和卫生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民政部门要准确认定救助对象并正确管理使用医疗救助资金;财政部门要准确测算并及时筹集医疗救助资金;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为患者提供及时适当的医疗服务。
加强资金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农村困难群众重大疾病救助台帐,做好医疗救助基金预拨、核拨、结算和发放等工作。
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县级民政部门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与义务,并监督履行。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管,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适宜诊疗技术,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民政、财政和卫生部门应采取拒绝支付和取消定点资格等措施,惩处医疗机构乱开方、乱收费和医患合谋等违法行为。民政部门可采用取消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资格等措施,遏制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冒名顶替、仿造单据、过度医疗和把低保或五保证件借给他人使用等违法行为。
各地要积极创新工作方法,规范工作流程,完善服务内容,强化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工作的民主监督机制,及时将医疗救助的救助标准、救助金额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到政策公开、资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
非试点地区要抓紧推进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工作,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制度的衔接工作,为开展大病救助工作创造条件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卫生厅
 

 一 二 年 九 月 六 日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河南省商丘市睢县民政局 地址:河南省商丘市睢县
sxwlk@163.com  ©
睢县网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