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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3-24 09:06:56  来源:  作者:
豫民文〔2012〕81号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1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民政局、财政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确保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减轻物价上涨对其基本生活的影响,经省政府研究决定,2012年将适当提高我省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
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和居民消费性支出等因素适时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政府批准,以政府名义出台。城市低保月标准原则上不低于260元,农村低保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1500元。各地出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于2012年6月底前分别报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备案。
从2012年1月起,全省城乡低保月最低补助水平分别提高20元和15元,其中城市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助水平由2011年的160元提高到不低于180元,农村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助水平由2011年的72元提高到不低于87元。城乡低保新增加补助部分资金,由各级财政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分别补助15元和12元,剩余部分省财政按照40%的比例安排,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负担。在具体分配资金时,对城乡低保资金历年结余较多的地方以及各种审计检查中发现违纪违规的地方适当减少补助。
各地今年一季度提高标准部分未发放的,要在第二季度予以补发。城市低保资金必须做到按月发放,农村低保资金在有条件的地方也要做到按月发放。农村低保资金实行按季度发放的,要确保每季度初10天内发放到位。
二、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加强敬老院建设和管理
从2012年1月起,各地要把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由2011年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2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48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2011年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3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提高标准部分省财政补助50%。各地出台新的五保供养标准应于2012年5 月底前分别报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备案。
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省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在“十二五”末要达到50%以上。目前,集中供养率达到50%的,要以抓巩固完善,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为主。集中供养率达不到50%的,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敬老院建设进度,确保“十二五”未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
各地要认真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86号)精神,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敬老院管理经费和工作人员报酬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工作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要进一步完善敬老院内部管理服务制度,努力提高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要切实加强敬老院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五保对象住得进、留得住、过得好。各地以县级人民政府的名义出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于2012年5 月底前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三、明确职责,加强监管,确保政策落实
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动态管理。今后省级不再下达城乡低保保障比例,各地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认真核定困难群众家庭收入,合理确定低保对象,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分类施保。二是要建立和完善长期公示制度,真正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民政部门应定期对长期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把建立长期公示栏作为今年社会救助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三是要高度重视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信息录入工作,此项工作各地务必于四月底以前完成。四是积极推进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五是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信息比对机制,借助低收入家庭与社保、房产、税务、车管等部门的信息平台建立城乡低保信息比对系统,确保低保对象准确认定。
各级财政部门一是要做好各项救助资金的预算编制工作,切实将各项救助资金足额列入预算,确保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二是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不能因为财政资金不到位而影响救助金的发放。三是要积极消化历年结余资金,对资金结余过多的地方,省财政厅将会同省民政厅减少低保资金的补助力度。同时,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将加大对各地资金结余情况的检查,对各地资金拨付进度进行定期通报。       
 
 
  一 二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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