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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民政法制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时间:2013-04-16 15:40:27  来源:  作者:
豫民文〔2013〕79号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组织
开展全省民政法制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民政局:
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1999年起每年4月最后1周开展的全省民政法制宣传周活动,已成为全省民政系统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民政法规的了解,为民政事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的重要载体。为组织开展好2013年全省民政法制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2013年全省民政法制宣传周活动的主题是:推进服务型民政执法建设。
二、时间安排
2013年全省民政法制宣传周活动的统一时间为:4月22日—4月27日。
三、宣传重点  
         2013年全省民政法制宣传周活动要紧紧围绕“推进服务型民政执法建设”主题,紧紧围绕民政工作在保障基本民生、服务人民群众、发展基层民主、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支持国防军队现代化建设等方面职能作用,认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活动,面向社会广泛深入宣传民政法律知识,扩大服务型民政行政执法的知晓度和影响力,使服务型民政行政执法更加深入人心,为服务型民政执法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同时,各地把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在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作为法制宣传周活动的重要内容,认真学习宣传、领会贯彻讲话重要精神,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和基本要求,加快推进法治民政建设,努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提升服务、促进和谐的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民政工作健康发展。
(一)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各级民政部门结合“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宗旨,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方面的法律,深刻理解和落实宪法和法律关于国家保障和保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根本利益和合法权益的规定,提高全省民政系统干部职工的法律素养,推进民政行政执法从管制型执法向服务型执法转变,从突击性执法向长效化执法转变,寓服务于执法过程中,在执法中体现服务。
(二)深入学习宣传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行政执法人员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熟练掌握与履行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和行为规则,着力培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着力增强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牢固树立廉洁公正、执法为民、公正执法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深入学习宣传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法规重点学习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等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灾害救助、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通过学习宣传,强化为民意识,努力发挥民政的保底作用,引导民政对象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济困助残的良好氛围。
(四)深入学习宣传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重点学习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婚姻法》、《收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地名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婚姻登记条例》、《殡葬管理条例》、《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等专项社会事务管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通过学习宣传,依法深化城乡基层民主,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加强和推进城乡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提升社会服务水平,努力发挥民政的基础和支撑作用,推动社会建设。
(五)深入学习宣传服务军队和国防现代化建设的法律法规。重点学习宣传《兵役法》、《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等优抚安置方面的法律法规,引导优抚安置对象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增进军政军民团结,努力发挥民政的支持作用,促进军民融合式发展。
四、宣传形式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传播媒介刊播专题、图片、发表讲话、开辟专栏,组织文艺表演、法制宣传一条街、法律知识竞赛、现场法律知识咨询、宣传车、散发宣传单、悬挂条幅,开展法制论坛、以案释法、法制讲座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民政法制宣传,宣传服务型民政执法理念,切实提高宣传的实际效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深入开展民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有利于扩大民政部门的社会影响,加大民政工作的社会开放度、增强社会透明度、扩大社会参与度,让民政走向社会,让社会了解民政,有利于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推动民政工作的有效开展,提升民政社会服务能力和水平。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民政法制宣传周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制定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给予必要的物质投入,以确保活动要求落到实处,主要领导同志要抽出时间,亲自过问、亲临现场指导。
(二)围绕主题,突出重点。要紧紧围绕“推进服务型民政执法建设”这一主题,突出宣传重点。要充分发挥民政部门职能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服务型民政执法建设的自觉性,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努力塑造严格、规范、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行政执法形象。
(三)广泛宣传,形成声势。各级民政部门在组织好自身宣传的同时,要积极组织乡镇街道民政所(办)、村(居)民委员会宣传有关民政法规,形成宣传合力。要充分发挥办事大厅、民政窗口服务单位、便民服务场所的法制宣传教育阵地作用,为行政相对人和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要注意加强同新闻宣传等部门的联系协调,争取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支持,加强新闻报道和信息报送,扩大声势,提高宣传效果,营造浓厚社会氛围。
(四)服务群众,注重实效。要注重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面向社会,服务群众,贴近民政法治实践,贴进群众文化生活,创新民政普法的载体和形式,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活动,特别要注意抓住与民政工作相关的社会关注的舆论热点问题,组织开展针对性强的法制宣传,形成民政法制宣传的高潮,增加宣传教育成效。要注重实际效果,切实加强指导、检查和督促,防止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
活动结束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民政部门要将活动开展情况和相关图片于2013年5月15日前报省厅办公室。
 
 
                             2013年4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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