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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4-16 15:35:57  来源:  作者: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1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豫民文〔2013〕65号
 
各省辖市民政局、财政局,各省直管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了做好201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按照民政部、财政部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补助水平和供养标准
2013年,国家继续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标准,我省城乡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分别提高15元和12元,提高部分主要由中央财政补助。经省政府同意,自2013年起,我省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由2012年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48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2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2012年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220元。提高标准部分省财政补助50%,其余由市县负担。
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和居民消费性支出等因素适时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以政府名义出台。城市低保月标准原则上不低于300元,农村低保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1800元。各地出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务必于2013年6月底前分别报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备案。
各地今年一季度提高标准部分未发放的,要在第二季度予以补发。城市低保资金必须做到按月发放。农村低保资金按季度发放,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按月发放,但要确保每季度初10天内发放到位。
二、加强敬老院建设和管理
(一)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努力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率。按照河南省“十二五”规划要求,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在“十二五”末要达到50%以上。2013年,各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率要达到47%。目前,集中供养率达到50%的,要以抓巩固完善,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为主。集中供养率达不到47%的,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进度,确保年底前,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47%以上。
(二)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各地要认真落实《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民文〔2013〕12号)要求,开展对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进行等级评定工作,各地严格按照评定标准,做好对本辖区内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进行等级审核、评定工作。省民政厅委托省辖市民政局审定一星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首批一星、二星、三星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审核工作于5月底完成并上报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二星、三星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由省民政厅审定,一星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名单报省民政厅备案。
(三)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84号)要求,加快实施全省农村五保服务机构“温暖工程”的建设工作。资金筹措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建设资金由省级支持一部分、市县配套一部分、市场融资一部分、社会捐赠一部分等办法筹集资金,
(四)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各地要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8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84号)的精神,明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法人地位。按民政部要求,今年内,各地开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法人登记数量要达到50%
(五)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提高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入住率。各地要认真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86号)的要求,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经费、人员工资和其他相关费用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工作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进一步完善农村敬老院内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农村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确保五保对象住得进、留得住、过得好。要切实加强农村敬老院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充分利用现有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居住条件,减少空房、空床率,提高入住率。省民政厅定期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出台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通报。
三、明确职责,加强监管,确保政策落实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民文〔2013〕2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一)城乡困难群众可直接向乡、镇(街道办事处)递交低保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所要切实履行受理、评议、审核、公示等方面的职责。
(二)建立经办人员近亲属备案制度。制定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备案办法,加大对备案对象的管理。
(三)要建立和完善长期公示制度,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各级民政部门应定期对长期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把建立长期公示栏作为今年社会救助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
(四)加快推进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定全国第二批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示范单位,争取年末覆盖全省30%的县(市、区),并逐步在低保审核审批流程中运用
(五)要高度重视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数据完善工作。加强低保信息系统数据比对工作,逐步实现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工作人员业务熟练、数据完善及时,有效推动社会救助业务信息化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城乡低保、农村五保补助资金足额列入预算,加快资金拨付进度,不能因为财政资金不到位而影响救助金的发放。要积极消化历年结余资金,城乡低保资金年终滚存结余一般均不得超过其当年支出总额的10%,对资金滚存结余过多的地方,省财政厅将会同省民政厅减少低保资金的补助力度。同时,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将加大对各地资金预算执行及结余情况的检查,对各地资金拨付进度进行定期通报。      
 
 

    201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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