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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睢县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9-02 09:24:54  来源:  作者:

           

睢政〔2013〕1号
睢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睢县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睢县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2月16日
 
睢县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外商来睢投资兴业,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用地方面
  第一条 在县产业集聚区投资1亿元、3亿元以上,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达到总投资额50%以上,且年亩均税收不低于3万元、4万元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的,投资方可享受每亩5万元、3万元的土地优惠价格。投资方须按招、拍、挂程序取得项目用地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摘牌土地价格高出上述土地优惠价格部分,经认定项目正式投产运营,自项目投产运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扣除相关费用和基金后,剩余部分全额补贴给企业。
  第二条 在县产业集聚区投资5亿元以上、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亿元以上,且年亩均税收不低于5万元的工业项目,投资方先按招、拍、挂程序取得项目用地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自项目主体工程经认定建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扣除相关费用和基金后,土地出让金剩余部分全额补贴给企业。
  第三条 央企项目、“500强”企业项目、高科技项目、境外资金项目、公益事业项目、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项目,项目用地一事一议。
  第四条 所供项目用地承诺“五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邮、土地平整)。
  二、税收奖励方面
  第五条 项目投产七年内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40%)、增值税中的县级留成部分(25%),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第六条 注册经营贸易型企业,年纳税额在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运营期内分别给予企业纳税总额地方留成部分20%、25%、30%的奖励。
  第七条 新落地企业实现产品自营出口的,按出口额度给予企业适当补贴奖励。
       第八条  央企或知名企业、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在我县设立专业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及研发中心,登记注册一年后,给予适当补贴奖励。
  三、规费减免方面
  第九条 项目建设期间所有县级行政性规费一律免收;涉及省、市行政性规费,参照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四、投资成本方面
  第十条 县产业集聚区内工业项目,经审批可享受大工业直供电价(10KV及以上0.6292元/度;35KV及以上0.6142元/度);企业生产生活用水按照成本价收取。
  五、服务保障方面
  第十一条 采取政府引导、统一组织、集中培训的方式,积极为企业提供充足的用工保障。
  第十二条 符合担保条件的重大项目,县投资担保公司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给予融资担保。
  第十三条 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五个一”(一个项目、一名县领导主抓、组建一套班子跟踪服务、制定一套工作方案、一抓到底)工作制度和“两个零接触”(落地项目在土地征用、拆迁时与群众零接触,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与职能部门零接触)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职能部门涉企检查需提前预约;未经县主管招商引资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企业检查、收费和处罚。
  第十五条 投资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授予外来投资商“睢县荣誉市民”称号,在子女入户、就学、就业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投资3亿元以上工业项目的外来企业法人,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参政议政的政治待遇。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定优惠政策同时废止。如本规定所定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对财政体制或财税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由县政府根据情况对本办法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第十八条 本政策由县招商引资与项目建设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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